【外事-海外學習】研究生短期出國訪學管理辦法 2021-11-30 為提升研究生培養(yǎng)國際化水平,進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養(yǎng)質量,,學校決定實施“研究生短期出國(境)訪學”計劃。為規(guī)范管理,特制定本管理辦法。 第一條 申請條件 1)熱愛祖國,熱愛社會主義,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(yè)務素質,無違法違紀記錄,具有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(yè)心和責任感。 2)具有良好的專業(yè)基礎和發(fā)展?jié)摿Γ庹Z水平符合出國(境)交流的語言要求。 3)全日制非定向在讀碩士生或博士生(不包含畢業(yè)年級研究生)。 4)不包括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、學校留學項目資助出國留學及正在(國)境外學習的人員。 第二條 選派計劃 1)資助期限: 3-6個月。留學期限原則上不得變更;確因研究工作需要,須提前一個月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請,并經(jīng)專家評審,批準后方可延期,延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。評審優(yōu)秀者可資助延期期間的生活費用。 2)資助方式:學校設立專項基金來資助實施研究生短期出國(境)訪學計劃。 資助內容:按每人每月1000美元標準資助生活費,資助總額不超過4萬元人民幣,在此資助限額內可報銷除生活費外的國際旅費。鼓勵學院、指導教師為學生出國訪學提供配套支持經(jīng)費。 3)資助名額:研究生院依據(jù)學校一流大學建設等經(jīng)費的年度預算安排,確定年度博士生與碩士生短期訪學資助名額。鼓勵學院爭取校內外辦學資源,設立院級研究生海外訪學支持計劃和資助名額。 第三條 選派要求 選派工作按照“選派一流學生、派往一流院校、師從一流導師”的選派方針開展,選派院校由導師推薦,根據(jù)申請人所學專業(yè)及學位論文研究的需要,赴教育、科技發(fā)達國家和地區(qū)的知名院校,在知名學者指導下繼續(xù)論文工作。非知名大學、非知名學者或在對方擬開展科研工作與論文工作無關者不予選派。 第四條 選拔辦法 1)采取“個人申請,導師、學院推薦,專家評審,擇優(yōu)錄取”的方式。對于符合國家基金委申報要求,通過學校遴選并向基金委遞交申請書但未獲批準的項目,可優(yōu)先推薦短期訪學項目。。 2)學院接受研究生申請材料,申請人向所在學院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: 1.研究研究生短期出國(境)訪學申請表(見附件一); 2.研究生短期出國(境)訪學研修計劃(見附件二); 3.國外院校邀請函復印件(含漢語翻譯件); 4.已取得的科研成果(包括已發(fā)表學術論文的刊物封面、目錄及論文首頁復印件;專著封面和版權頁復印件;獲獎證書及專利證書復印件); 5.外語水平證明復印件。 3)學院由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長牽頭組成選拔小組,嚴格掌握評審條件進行初評,并將初審通過人員材料報送研究生院進行復審。 4)研究生院將根據(jù)本年度設置的出國(境)訪學名額、候選研究生水平,組織有關專家采取材料評審或材料評審與現(xiàn)場答辯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復審選優(yōu)。 5)經(jīng)研究生院復審通過的研究生須嚴格按照外(方)院校邀請函中要求的時間派出,留學資格有效期至批準次年的3月31日。凡屆時未能派出者,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。 第五條 管理與考核 1)研究生在碩士階段獲得學校短訪項目支持的,在博士資格考核中應給予優(yōu)先推薦;博士資格考核通過后,可認定完成培養(yǎng)方案中的國際化學分。 2)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與學校簽訂研究生短期出國(境)訪學協(xié)議書,明確權利、責任和義務。 3)獲得資助的研究生應勤奮學習,提高效率,在規(guī)定留學期限內完成學業(yè)并按期返校繼續(xù)完成學業(yè)。未經(jīng)學校批準同意,留學期間不得擅自改變留學身份、留學期限、留學國家和留學院校(研究機構)。 4)訪學期間,應注意知識產(chǎn)權歸屬問題,與外方導師合作的科研成果,研究生署名第一單位必須為bwin必贏唯一官網(wǎng)。 5)訪學期間,應與中國駐當?shù)卮笫桂^及學校保持緊密聯(lián)系,遵守當?shù)胤煞ㄒ?guī),遵守所訪問大學的規(guī)定,保證與留學院校的交流與合作順利進行。 6)受資助訪學返校的研究生,在報銷相關經(jīng)費前須進行考核,考核包括兩部分:《研究生短期出國(境)訪學總結報告》(見附件三)和《研究生短期出國訪學國外指導教師評價表》(英文)(見附件四)。 第六條 約束與保證 1)研究生導師應負責推薦,認真選拔具有高度事業(yè)心、優(yōu)良業(yè)務與道德素質和具有較大發(fā)展?jié)摿ρ芯可?,并為研究生的自然擔保人,承擔相關責任。 2)研究生應嚴格遵守簽訂的出國(境)協(xié)議,保證在留學期間,全身心地投入科研工作,學習和掌握先進的科技技術,從事一流的科研工作,及時向導師和學校匯報工作進展情況,按時返校 3)對違約不返校的研究生,應退回學校提供的全部費用,學校保留法律責任追究權利。 第七條 其他 1)本文件是西交研[2014]36號的修訂版,自公布之日起實施,原文件廢止。 2)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。 詳情及附件見:http://gs.xjtu.edu.cn/info/1181/5696.htm